【中文摘要】公然傳佈權差別于復制、歸納權和刊行、出租權,是著作權人享有的以不轉移作品無形載體一切權或占有的方法向大眾傳佈作品,使大眾得以觀賞或許應用作品內在的事務的權力。公然傳佈權把持的是向大眾傳佈作品的行動,僅供給收集地址的設鏈行動不屬于公然傳佈行動。公然傳佈權差別于刊行權,是以不存在權力用盡題目。公然傳佈權中的公然是指向不特定大眾傳佈作品,應以一份作品復制件而非作品自己作為能否面向大眾作為公然傳佈的判定尺度。以大眾能否需求在特按時間和地址湊集,公然傳佈權可分為“在大眾傳佈權”、“向大眾傳佈權”.現行《著作權法》中應引進公然傳佈權的界說,將“在大眾傳佈權”同一為公然扮演權,以防止該類權力過于疏散,同時還應擴展“向大眾傳佈權”的把持范圍,使其與國際公約堅持分歧。

【中文要害字】公然傳佈權;著作財富權包養 ;著作權法;法令實用

【全文】

公然傳佈權并非列國著作權立法中廣泛規則的權力種別,僅屬于學術範疇會商的著作權概念。但關于作甚公然傳佈權,學界的謎底并不同一。如我國粹者鄭成思傳授以為,傳佈包含直接的傳佈和直接的傳佈,直接傳佈的方法包含扮演(包含朗讀)、播放(包含無線電播送及無線與有線電視播送)、展覽,直接傳佈的方法包含刊行(出售、出租等),[1]據此,刊行為傳佈行動的一種,刊行權屬于公然傳佈權。但英國粹者斯特林(Sterling)傳授以為著作財富權重要包含復制權、改編權、刊行權、傳佈權,[2]據此,刊行權是自力于傳佈權的一類權力,刊行權不屬于公然傳佈權。

畢竟作甚公然傳佈權?對這一題目的答覆不只在實際上可以增進著作權的權力系統化,在司法實行中也可以處理良多的難點題目。例如,關于對作品設置深層鏈接能否組成公然傳佈的題目;再如,關于回看電視節目能否侵權的題目,有美國辦事商發布了答應用戶在中間硬盤的私家區域內復制并隨時回看電視節目標貿易形式,[3]這一形式是侵略了著作權人的復制權仍是公然傳佈權范疇的扮演權?

對上述題頓了頓,才低聲道:“只是我聽說餐廳的主廚似乎對張叔的妻子有些想法,外面有一些不好的傳聞。”目的答覆,依靠于對公然傳佈權的迷信界定。我國屬于著作權法立法起步較晚的國度,加之實際研討和司法實行的缺乏,是以學界和實務界對公然傳佈權的熟悉難免存在誤差。在《著作權法》修正的年夜佈景下,對公然傳佈權實際和實行價值的研討尤其具有實際意義。

一、公然傳佈權概念的界定

關于作甚公然傳佈權,我國粹界無所適從,今朝重要存在三種學說。第一種學說為“著作權傳佈權說”,持這一學說的學者以為“傳佈”是向不特定第三人以再現“新常識”的方法所停止的傳佈,[4]“傳佈權”是“權力人享有的向不特定第三人以再現‘新常識’的方法停止傳佈的權力”。[5]“再現”并不局限于“復制”,依據作品自己的性質,作品可以有分歧的“再現”方法。[6]依據這一學說,傳佈權包含一切的著作財富權。第二種學說是“大眾獲取作品傳佈權說”,持這一學說的學者以為非論對什么品種作品的傳佈,以什么科技手腕和方法停止傳佈,都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傳佈,都遭到著作權人的把持。[7]據此,傳佈權包含刊行權、出租權、展覽權、扮演權、放映權、播送權、信息收集傳佈權。[8]第三種學說是“與復制、刊行權區分的傳佈權力說”,持這一學說的學者以為公然傳佈權把持的是以不轉移作品無形載體一切權或占有的方法向大眾傳佈作品,使大眾得以觀賞或許應用作品內在的事務的行動。[9]這一學說本質上是將公然傳佈權與復制、刊行權區分,進而從能否轉移作品載體一切權或許占有的角度界定公然傳佈權的寄義。持相似不雅點的學者有張今傳授,其以為“傳佈權或許扮演權是與復制權絕對應的一組權力的總稱,是指以有形的、不轉移作品復制件的方法應用作品的任何行動。”[10]上述三種學說中,何種學說屬于迷信的公然傳佈權學說?謎底當然依靠于對公然傳佈權概念的迷信界定。同包養 時筆者以為,迷信界定公然傳佈權概念的條件是明白著作權力系統的劃分尺度。著作權普通包括復制權、歸納權、刊行權、出租權以及展覽、扮演、放映、播送、信息收集傳佈等權力,[11]應根據何種尺度對著作權權力系統作出劃分?

公然傳佈權的應有之義是傳佈,傳佈必需使得大眾取得作品內在的事務,是以無法使大眾取得作品內在的事務的權力不屬于公然傳佈權,這是著作權權力系統劃分的重要尺度。依據這一尺度,復制權、歸納權不屬于公然傳佈權。復制權把持的是在無形物資載體上再現作品,使作品被包養絕對穩固和耐久地“固定”在無形物資載體之上的行動,[12]復制的成果是發生作品的復制件。盡管復制權是著作權的焦點,但復制權自己并不屬于公然傳佈權。

歸納權把持的是在保存原有作品基礎表達的情形下,在原作品基本之上創作新作品并加以后續應用的行動。[13]歸納權相似于復制權,即禁止別人復制本身作品首創性表達的權力。美國《版權法》的有關立法陳述以為:“歸納權在必定水平上與復制權重合。”[14]是以,歸納權本質上屬于復制權,并不屬于公然傳佈權。將復制權、歸納權消除出公然傳佈權范疇后,著作權力系統中剩余的刊行權、出租權以及展覽、扮演、放映、播送、信息收集傳佈等權力能否屬于公然傳佈權?筆者以為,假如以一份復制件上發生的經濟好處為尺度停止區分,這些權力之間依然存在差別包養網

所謂刊行權,是指以出售或許贈與的方法向大眾供給作品原件或許復制件的權力。刊行權的行使受限于初次發賣準繩(the first sale doctrine)或刊說實話,她從來沒有想過自己會這麼快適應現在的生活,一切都是那麼的自然,沒有一絲強迫。行權一次用盡準繩。所謂刊行權一次用盡,是指符合法規獲得作品原件或許復制件一切權的人有權不經版權人批准將其發賣、出租或以其他方法處罰。[15]這是由於以符合法規情勢進進市場暢通的作品復制件曾經給著作權人帶來了經濟好處,著作權人天然沒無限制其再次流轉的需要。據此,經由過程符合法規渠道取得冊本一切權的人,天然可以或許向別人出售該冊本。是以,就一份作品復制件而言,著作權人就復制件包養網 的刊行所取得的經濟好處是單次的、不成重復的。以一份復制件發生的經濟好處為尺度,展覽、扮演、放映、播送、信息收集傳佈等權力與刊行權存在很年夜的差別。就一份作品復制件而言,上述權力發生的經濟好處具有屢次、可重復的特征,由於在情勢上對這些權力的行使不需求轉移作品的無形載體。以扮演權為例,著作權人無需以轉移作品載體一切權或占有的方法向大眾傳佈作品。公然扮演不屬于刊行權把持的行動,天然沒有權力用盡的題目。易言之,展覽、扮演、放映、播送、信息收集傳佈等行動不受刊行權把持,不存在一次用盡的題目。

題目在于,展覽、扮演、放映、播送、信息收集傳佈等權力為何不克不及一次用盡?從保護作者經濟好處的角度動身,作者包養 需求在法定維護刻日內從每一次的公然扮演行動中獲益。假定就一份作品復制件而言,扮演權發生的經濟好處就是單次的、不成重復的,這意味著著作權人在初次公然傳佈作品后再也無法取得經濟好處。不只作品創作者的積極性會是以受挫,著作權法關于作品維護刻日的軌制design也會形同虛設。以音樂作品包養 為例,傳統不雅念在于音樂這種“商品”可認為主人供給有數次唱奏扮演辦事,可以發明有數次商品價值和應用價值。[1包養網 6]再以戲劇作品為例,瑪麗一克洛德•多克羅列了現代希臘和古羅馬文藝年夜成長時代的一些觸及著作權的經濟方面的例子,例如泰倫提烏斯的腳本《閹奴》,據多納特稱,“這出戲一演出就取得宏大勝利,以致于腳本被第二次出售,作為新戲表演,第一次出售觸及的是只演出一次這出戲的權力”。[17]所包養網 謂“第一次出售觸及的是只演出一次這出戲的權力”,第二次出售作為新戲表演,這就是扮演權屢次、可重復經濟好處特征的表現。是以,有學者指出:“一部作品可以扮演若干次,重復行使專有權,作者可以屢次獲酬,這是廣泛批准的見解。”[18]

當然,就一份作品復制件而言,出租權發生的經濟好處異樣具有屢次、可重復的特包養網 征。出租權是指以轉移作品載體占有的方法向大眾供給作品的權力。這表白著作權人在收受接管其出租的作品載體后,可以再次實行出租行動。題目在于,出租權與展覽、扮演、放映、播送、信息收集傳佈等權力的性質能否相似?

實際上,出租權和刊行權合稱為狹義的刊行權。出租權實質上把持的是以轉移作品無形載體占有的方法向大眾供給作品的行動。出租權的對象是作品的無形載體,這是其與刊行權的個性,是以兩者屬于統一類型的專有權力。那么為何就一份作品復制件而言,出租權發生的經濟好處具有屢次、可重復的特征?這是由於出租權屬于刊行權一次用盡準繩的破例。美國《版權法》采狹義的刊行權說:“刊行是經由過程出售或許一切權轉移的其他方法,或許經由過程出租或許出借,向大眾披髮作品復制件或灌音制品”的行動。[19]依據刊行權一次用盡準繩,版權人出售作品復制件后產生權力用盡,版權人無權禁止別人出租符合法規獲得的作品復制件。但為何出租行動卻遭到出租權的把持?緣由在于,自上世紀80年月開端,復制音樂唱片、片子和盤算機軟件的行動嚴重影響了版權人的好處,是以很多國度在著作權法中付與權力人“出租權”:別人如欲以營利目標出租其符合法規購得的作品復制件,依然應該取得版權人的允許。[20]也正是以,作為刊行權一次用盡準繩的破例,出租權僅實用于片子和盤算機軟件等特定類型的作品。

上文提出了劃分著作權權力系統的兩年夜尺度,尺度一為:特定著作權能否使大眾取得作品內在的事務;尺度之二為:就一份復制件行使權力發生的經濟好處能否具有屢次、可重復的特征。依據尺度一,復制、歸納權包養 有別于其他權包養網 力,就此筆者總結出公然傳佈權的第一年夜特征:公然傳佈權把持的是使大眾得以取得作品內在的事務的行動,無法使大眾取得作品內在的事務的復制權、歸納不屬于公然傳佈權。依據尺度二:展覽、扮演、放映、播送、信息收集傳佈等權力的行使不需求轉移作品無形載體的一切權或占有,是以就一份復制件行使權力所發生的經濟好處具有屢次、可重復的特征。據此,筆者總結出公然傳佈權的第二年夜特征:公然傳佈權的行使不需求轉移作品無形載體的一切權或占有。是以,公然傳佈權是著作權人享有的以不轉移作品無形載體一切權或占有的方法向大眾傳佈作品,使大眾得以觀賞或許應用作品內在的事務的權力。展覽、扮演、放映、播送、信息收集傳佈等權力屬于公她,藍家的大女兒,藍雪詩的長女,長相出眾,從小就被三千寵愛的藍玉華,淪落到了不得不討好人的日子。人們要過上更好然傳佈權。

在上述三種公然傳佈權學說中,“與復制、刊行權區分的傳佈權力說”是較為迷信的公然傳佈權學說。“著作權傳佈權說”之所以存在題目,是由於該學說過火誇大“再現”,招致在邏輯上不克不及自洽。“再現”作品內在的事務能使大眾瀏覽、觀賞作品,應用作品的內涵價值。[21]但刊行權的立法目標在于把持作品無形載體一切權的讓渡,并不克不及把持對作品內在的事務的“再現”。是以,即便依據能否“再現”為尺度來界定公然傳佈權,刊行權也不屬于公然傳佈權。而“大眾獲取包養 作品傳佈權說”將復制權、歸納權等無法使大眾取得作品的權力消除出公然傳佈權的范疇,剩余的刊行權、出租權則屬于公然傳佈權。但如上文所言,就一份復制件行使刊行包養網 權所發生的經濟好處不具有屢次、可重復的特征,且包養 在實質上刊行權與出租權的行使需求轉移作品無形載體的一切權或占有。是以,刊行權和出租權難以歸入公然傳佈權的范疇,“大眾獲取作品傳佈權說”異樣存在題目。

二、公然傳佈權實際的實用

上文在充足剖析現有公然傳佈權學說的基本上,對公然傳佈權的概念停止了界定。筆者以為,公然傳佈權是著作權人享有的以不轉移作品無形載體一切權或占有的方法向大眾傳佈作品,使大眾得以觀賞或許應用作品內在的事務的權力。題目在于,這一公然傳佈權的概念是邏輯上自相矛盾的屠龍之術,仍是確有價值的躲玉之璞?筆者以為,本文說起的公然傳佈權實際能處理上文提出的難點題目,確有實在用價值。

起首,上文說起對作品設置深層鏈接行動的定性題目,本文提出的公然傳佈權實際可以用于處理這一題目。

所謂深層鏈接是對第三方網站中存儲的文件的鏈接。用戶點擊深層鏈接之后,可以在不離開設鏈網站的情形下,從第三方網站下載該文件,或在線翻開來自于第三方網站的文件,觀賞此中的作品。就情勢而言,對作品設置深層鏈接的行動與將作品置于向大眾開放的辦事器的信息收集傳佈行動一樣,均能使大眾在小我選定的時光、地址取得作“啊?”彩秀頓時愣住了,一時間不敢相信自己聽到的話。品。那么設鏈行動能否屬于包養網 我國《著作權法》規則的信息收集傳佈行動—公然傳佈行動?歐盟法院判決的Svensson v. Retriever Sverige案觸及相似題目,Svensson等人將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受權給Goteborgs – Posten消息網傳佈,Retriever Sverige網站對Goteborgs-Posten消息網中Svensson等人的作品設置深層鏈接,那么Retriever Sverige網站運營者的行動能否組成公然傳佈?[22]

就設置深層鏈接行動能否屬于公然傳佈行動這一題目,我國實際和實務界早有對的定性。如在十一年夜唱片公司訴雅虎案中,案件二審法院以為設鏈行動不屬于傳佈行動:“上述辦事實質上依然屬于搜刮、鏈接辦事,在其辦事器上沒有復制、向大眾傳佈被控侵權的灌音制品。”[23]對此有學者指出:“供給鏈接并非收集傳佈行動,不成能組成對‘信息收集傳佈權’的‘直接侵權’”。[24]現實上,上述學者和法院對于設鏈行動的定性采用的是“辦事器尺度”。“辦事器尺度”是指,只要將作品上傳至向大眾開放的辦事器,使大眾可以或許在其選定的時光或地址登錄辦事器,以在線觀賞或下載的方法取得作品,如許的行動才幹組成收集傳佈行動。題目在于,“辦事器尺度”為何是認定設鏈行動的對的尺度?這是由於“辦事器尺度”誇大必需將作品上傳至向大眾開放的辦事器,行動人完成了對上傳作品的把持,確切實行了傳佈作品的行動。本文提出的公然傳佈權實際請求向大眾傳佈作品,而設鏈行動向大眾傳佈的僅僅是作品的收集地址,是以不合適本文提出的公然傳佈尺度。對此美法律王法公法院早有確認,[25]是以認定設鏈行動屬于傳佈行動的不雅點難謂妥善。

其次,異樣就上文說起的對作品設置深層鏈接行動的定性題目,本文提出的公然傳佈權實際可以用于闡明針對這一題目的部份判決存在的題目。

就設鏈行動的定性題目,歐盟法院在Svensson v. Retriever Sverige案判決中以為只要鄙人列情形下設鏈行動才組成公然傳佈行動:“諸如本案中觸及的傳佈行動(設鏈行動),以與初次傳佈一樣的方法在收集中傳佈了初次傳佈行動指向的作品,是以必需向‘新大眾’傳佈,即必需向著作權人受權初次傳佈時沒有歸入斟酌范圍的大眾傳佈。”[26]

當然,歐盟法院作出這一闡述之前曾經將設鏈行動認定為傳佈行動。[27]且非論這一不雅點對的與否,即便設鏈行動屬于傳佈行動,歐盟法院的上述不雅點也違反了公然傳佈權實際。

在Svensson案判決中,歐盟法院將Goteborgs-Posten消息網的傳佈行動認定為初次傳佈行動,將Re-trieverSverige網站的設鏈行動認定為二次傳佈行動。在其看來,二次傳佈行動必需面向“新大眾”,不然不產生公然傳佈。題目在于,假如初次傳佈行動與二次設包養網 鏈行動面向的潛伏大眾分歧,此時能否產生公然傳佈行動?依據歐盟法院在上述判決中的邏輯,謎底能否定的。這意味著假如基于初次傳佈的二次傳佈行動面向的是統一大眾,此時不產生公然傳佈,公然傳佈權是以產生了用盡。對此,匈牙利學者米哈伊•菲徹爾(MihalyFicsor)博士旗號光鮮地指出這是對公然傳佈權不得用盡準繩的違反。[28]

上文指出公然傳佈權把持的是以不轉移作品無形載體一切權或占有的方包養網 法向大眾傳佈作品的行動。是以,有別于刊行權,公然傳佈權不存在權力用盡的題目。《歐盟信息社會版權指令》第3條第3項也明白規則:“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權力不得因本條列出的任何向大眾傳佈或向大眾供給的行動而窮竭。”[29]而在上述判決中,歐盟法院恰好違反了公然傳佈權不得用盡的基礎法理,是以Svensson案判決的不雅點是不適當的。

最后,就回看電視節目能否侵權的題目,根據本文提出的公然傳佈權實際異樣可以對其作出對的定性。

在美法律王法公法院判決的Cartoon Network v. Cablevision Systems案中,原告Cablevision公司是一家有線電視公司,從內在的事務供給者(播送和有線電錄像道)取得電視節目,并將其供給給用戶。Cablevision公司開闢了一套“長途存儲數碼錄影機體系”,其用戶可以將選定的有線電視節目次制在Cablevision公司把持的中間硬盤的私家分區上,并回看這些節目。[30]Cablevision案歷經兩審,一審法院認定Cablevision公司侵略了公然扮演權:“ Cablevision公司將統一個節目傳輸給大眾成員,這些成員可以在分歧時光不雅看節目,無論他們是及時不雅看節目包養 仍是事后經由過程‘長途存儲數碼錄影機體系’回看。”[31]在一審法院看來,只需將統一作品供給給不特定的大眾即組成公然扮演行動。這一不雅點合適盡年夜部門公然傳佈作品的情形,似乎是對的的。但Cable-vision案存在特別情況,用戶只能經由過程本身錄制的復制件回看電視節目。易言之,就一部作品而言,其面向的用戶組成不特定的大眾;但就作品的每一份復制件而言,其面向的是作為個別的用戶。題目在于,鑒定作品能否公然的尺度是以作品論,仍是以作品的一份復制件論?

所謂公然傳佈權的“公然”必定是向不特定的大眾的公然。關于公然的界說,美國《版權法》第101條規則:“公然扮演或展出作品是指(1)在對大眾開放的場合,或許在超越家庭及其社交關系正常范圍的相當多少數字人的任何湊集的場合,扮演或許展覽作品。(2)應用裝配或方式向第(1)項所指地址或許向大眾傳佈或許以其他方法傳佈作品的扮演或展出,無論大眾能否可以在統一地址或分歧地址以及能否可以在統一時光或分歧時光內接受到扮演或展出。”[32]

但就Cablevision案中浮現的題目,美國《版權法》并未給出謎底。筆者以為,公然傳佈權實際中包括了這一題目的處理方式。公然傳包養網 佈權的實際表白,就一份作品復制件而言,公然傳佈權發生的經濟好處具有屢次、可重復的特征。公然傳佈權之所以會發生這一經濟特征,是由於一份復制件上的作品無為不特定大眾取得的能夠性。就此而言,鑒定作品能否公然的尺度是以特定作品的一份復制件論,即就一份作品的復制件向大眾供給作品。反之,假如認定作品能否公然是以作品論,那么任何作品都在被公然傳佈,這顯然是不合適邏輯的。正是以,尼莫(Nimmer)傳授指出:“只需統一份復制件上承載的作品由分歧的大眾在分歧的時光反復播放,就可以組成‘公然’扮演。”[33]在Cablevision案中,案件二審法院承認了尼莫傳授的不雅點。[34]

但在2014年,美國最高法院判決American Broadcasting Companies v. Aereo案后,尼莫傳授的不雅點似乎遭到了挑釁。[35]在Aereo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認定Aereo體系相似于有線電視傳輸:用戶在租取Aereo公司供給的天線后,Aereo體系將其他播送和有線電錄像道的節目傳輸給用戶,用戶擁有各自的天線,終極由用戶決議能否接受節目電子訊號。[36]盡管美國最高法院在Aereo案判決中沒有援用尼莫傳授的不雅點,但鑒定作品能否公然是以作品的一份復制件而論的尺度依然是實用的。實在,Aereo案中作品的復制件存儲于Aereo體系的電子訊號起源—被侵權的播送和有線電錄像道。就播送和有線電錄像道把持的這一份復制件而言,Aereo公司取得的經濟好處是屢次的、重復的。正是以,Aereo公司才被認定為侵權。這相似于針對無線播送的有線轉播,未經允許的有線轉播行動無疑是侵權的。

三、公然傳佈權系統的構建

1991年《著作權法》失效已快要24年,但我國的公然傳佈權系統依然存在題目。如我國包養 最高國民法院、最高國民查察院于2004年結合發布的《關于打點侵略常識產權刑事案件詳細利用法令若干題目的說明》第11條第3款規則:“經由過程信息收集向大眾傳佈別人作品的行動,應該視為《刑法》第217條規則的‘復制刊行’。”依據本文提出的公然傳佈權實際,信息收集傳佈行動與復制、刊行行動的性質懸殊。是以,公然傳佈權系統的構建,在我國有著實際的緊急性和需要性。

起首,現行《著作權法》最重要的題目是公然傳佈權界說的缺包養 掉,可在修法中引進公然傳佈權的界說。

《著作權法》中公然傳佈權界說的缺掉,能夠招致的題目是對公然傳佈權和刊行權的混雜。如在王蒙等六作家訴世紀互聯案中,原告世紀互聯公司未經被告允許在其網站上經由過程信息收集傳佈被告享有著作權的小說,[37]侵略了被告的信息收集傳佈權。[38]但有學者以為“將著作權人的作品制成數字化作品,上載于網上,經由過程收集傳輸(供給)給不特定的拜訪者(大眾),供拜訪者閱讀、瀏包養網 覽、不雅看、凝聽,甚至下載和復制,現實上就是數字化和因特網周遭的狀況下對作品的一種刊行行動……本案中的原告侵略了被告的刊行權。”[39]由此可見在立法中明白公然傳佈權界說的需要性,是以提出在《著作權法》中增列公然傳佈權界說如下:“公然傳佈權是著作權人享有的以不轉移作品無形載體一切權或占有的方法向大眾傳佈作品,使大眾得以觀賞或許應用作品內在的事務的權力。”

其次,現行《著作權法》存在的題目是“在大眾傳佈權”過于疏散,可同一為公然扮演權。

在播送技巧利用之前,公然傳佈權把持的是經由過程現場扮演、機械扮演等方法向大眾傳佈作品的行動。這種情形下的公然是指向特按時間和特定地址大眾的公然,誇大大眾必需在特定地址(in the public)湊集,此時的公然傳佈權稱為“在大眾傳佈權”,即right of communication in the public.在播送技巧利用之后,公然傳佈權把持的是以有線或許無線的方法(包含交互式傳佈的方法)向大眾傳佈作品的行動。此時,公然傳佈權的公然包含向特按時間、非特定地址以及非特按時間、非特定地址大眾的公然。傳統的播送技巧和新型的數字傳佈技巧的個性在于,應用這些技巧實行傳佈行動時不請求大眾在特定地址湊集,而是自動向大眾(to thepublic)傳佈節目電子訊號。據此,播送技巧利用之后的公然傳佈權可以稱為“向大眾傳佈權”,即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

展覽權與扮演權、放映權、公然播放接受到的播送的權力均屬于“在大眾傳佈權”,這些權力可以整合為公然扮演權。同時,鑒于美術作品的特別性,2010年包養網 《著作權法》第18條在修正后應予保存。條則可以調劑為“美術等作品原件一切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一切人有權展覽該原件”。

最后,現行《著作權法》規則的“向大眾傳佈權”的把持范圍過小,可修正為與國際公約堅持分歧。

我國《著作權法》規則的向大眾傳佈權包含播送權、信息收集傳佈權以及應該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力。此中,播送權起源于《伯爾尼條約》第11條之二第1款,信息收集傳佈權起源于《世界常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WIPO Copyright Treaty,WCT)第8條規則的“供給權”。但2010年《著作權法》中信息收集傳佈權僅把持交互式的傳佈行動,把持的行動范圍顯明小于WCT第8條規則的“供給權”。鑒于WCT第8條規則的“供給權”已涵蓋2010年《著作權法》中規則的播送權、信息收集傳佈權、應該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力,是以可將2010年《著作權法》中規則的播送權、信息收集傳佈權、應該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力刪除,代之以WCT第8條的規則:“向大眾傳佈權,即以有線或許無線的方法向大眾傳佈作品,包含將其作品向大眾供給,使大眾中的成員在其小我選定的包養 時光和地址取得這些作品的權力。”

【作者簡介】

陳紹玲,中國社會迷信院法學研討所博士后,華東政法年夜學助理研討員。

【注釋】

本文系2014年度國度社科基金嚴重項目《internet範疇常識產權嚴重立法題目研討》(項目號14ZDC020)的階段性研討結果,同時受2013年度“上海高校青年教員培育贊助打算”(項目號ZZHZ13019)贊助。

[1]鄭成思:《常識產權法》,法令出書社2003年第3版,第351頁。

[2]J. A. L. Sterling, World Copyright Law, 3rd ed.,Sweet&Maxwell, 2008,p. 429.

[3]Cartoon Network v. Cablevision Systems Corporation, 536 F. 3d 121,pp. 124-125.

[4]何鵬:《常識產權概念研討》,中國國民年夜學2009年博士學位論文,第119頁。

[5]何鵬:《常識產權概念研討》,中國國民年夜學2009年博士學位論文,第119頁。

[6]拜見梅術文:《著作權傳佈權力研討》,中南財經政法年夜學2010年博士學位論文,第21頁。

[7]盧水兵:《傳佈權的料想與證實》,載《電子常識產權》2007年第1期。

[8]盧水兵《傳佈權的料想與證實》一文中的圖表表白,傳佈權還應包含攝制權。

[9]王遷:《常識產權法教程》(第3版),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11年版,第138頁。

[10]張今:《版權法中私家復制題目研討:從印刷包養 機到internet》,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9年版,第82頁。

[11]2010年《著作權法》第10條。中華國民共和國于1990年公佈了第一部《著作權法》,該法于1991年6月1日起實施,為1991年《著作權法》。1991年《著作權法》于2001年10月、2010年2月兩次修訂并于昔時實施,順次為2001年《著作權法》和2010年《著作權法》。

[12]王遷:《常識產權法教程》(第3版),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11年版,第119頁。

[13]王遷:《常識產權法教程》(第3版),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包養 011年版,第150頁。

[14]H. R. 1476, 69th Cong. 2nd Sess. 1976, p. 62.

[15]Melvile B. Nimmer&DavidNimmer,Ni包養 mmer on Copyright, Matthew Bender&Company, Inc.,2003,§ 8.11[A].

[16]曾遂今:《音樂傳佈規定論》,載《音樂研討》2006年第3期。

[17]拜見I.薩塔諾夫斯基著作Derecho intellectual,布宜諾斯艾利斯,TEA出書社,1952年,t. 1,第52頁。轉引自[西]德利婭•利普希克:《著作權和鄰接權》,結合國教科文組織譯,中國對外翻譯出書公司2000年版,第14頁。

[18][法]克洛德。科隆貝:《世界列國著作權和鄰接權的基礎準繩—比擬法研討》,高凌翰譯,上海內語教導出書社1995年版,第76頁。

[19]17 USC106 (3)。

[20]王遷:《收集周遭的狀況中的著作權維護研討》,法令出書社2011年版,第97頁。

[21]王遷:《收集周遭的狀況中的著作權維護研討》,法令出書社2011年版,第103頁。

[22]Svensson v. Retriever Sverige, Court of Justice, Case C-466/12,para 8.

[23]北京市高等國民法院(2007)高平易近終字第1184號平易近事判決書。

[24]王遷:《再論“信息定位辦事供給者”直接侵權的認定—兼比擬“七年夜唱片公司訴百度案”與“十一年夜唱片公司訴雅虎案”的判決》,載《常識產權》2007年第4期。

[25]Perfect 1 o v. Amazon, 487 F. 3 d 701,p. 717.

[26]Svensson v. Retriev包養網 er Sverige, Court of Justice, Case C-466/12,para 24.

[27]Svensson v. Retriever Sverige, Court of Justice, Case C-466/12,para 20.

[28]Dr. Mihaly J. Ficsor,“Svensson: honest attempt at establishing due balance concerning the use of hyperlinks-s包養 poiled by the erroneous'newpublic'theory”,http://www. copyrightseesaw. net/archive/? sw_10_item =63,accessed 2015.2.28.

[29]《歐盟信息社會版權指令》第3條第1、2款是關于“向大眾傳佈權”的規則。此中第1款規則:“成員國應規則作者享有受權或制止任何經由過程有線或無線的方法向大眾傳佈其作品的專有權,包含將其作品向大眾供給,使大眾中的成員在其小我選擇的地址和時光可取得這些作品”,第2款規則:“成員國應規則下列受權或制止經由過程有線或無線的方法向大眾供給,使大眾中的成員在其小我選擇的地址和時光可取得的專有權……”

[30]Cartoon Network v. Cablevision Systems Corporation, 536 F. 3d 121,pp. 124-125.

[31]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 Corp. v. Cablevision Systems Corp, 478 F. Supp. 2d 607,p. 623.

[32]17 U. S. C. A. 101.

[33]Melvile B. Nimmer&DavidNimm包養網 er,Nimmer on Copyright, Matthew Bender&Company, Inc., 2003,§ 8.14[C][3].

[34]Cartoon Network v. Cablevision Systems Corporation, 536 F. 3d 121,pp. 124-125.

[35]Krista Consiglio,Aereo and Filmon,“Technology'sLatest Copyright War and WHY 包養網 Aereo Should Survive”,71 Wash.&Lee L. Rev. 2593

[36]American Broadcasting Companies v. Aereo, 134 S. Ct. 2498, p. 2501.

[37]拜見北京市海淀區國民法院(1999)海知初字第57號平易近事判決書、北京市第一中級國民法院(1999)一中知終字第185號平易近事判決書。

[38]盡管在王蒙等六作家訴世紀互聯案產生時,1991年的《著作權法》未規則信息收集傳佈權,但本質上原告侵略的就是2001年的《著作權法》第10條規則的信息收集傳佈權。

[39]貴潤:《訂立著作權合同:收集時期的必修課—評王蒙訴世紀互聯通信技巧無限公司侵略著作權膠葛案》,載《中國常識產權報》2003年8月16日。